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即1982年2月底以前建房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予以登记,并在登记资料备注栏内注明建房年代及权源,权源材料可由村集体出具证明。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即1982年3月到1987年9月7日,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7当地规定的面积200平方米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4)凡依法按批准的方位、地点、用途和权属界线进行建设的,因审批前后施测丈量宅基地方法不同所出现的面积误差,以这次调查的面积为准。误差面积不作违法和超占处理。应按实际调查面积予以登记,误差面积的原由在登记表册备注栏内详细登记。5)坚决贯彻“一户一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一户多宅的问题。1)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已分别办理土地登记的,没有权属纠纷的,予以确认,但今后改建或分户时,采用抵减、由村委会收回等办法进行处理。2)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已办理一处宅基地土地登记的,其余均不予办理,退回村委会重新安排。3)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只能给予办理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上地登记手续,超出部分按以上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