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两条法律规定为刘某、谢某之间四倍银行利率的利息约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综合以上两点,刘某与谢某约定的利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三、刘某与谢某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已生效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应该全部履行该协议。根据前面的综合论述,刘某与谢某的借款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要求某些合同应该实际履行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刘某与谢某的借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就已经实际履行,有证据证明谢某已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将58000元现金钱一次性交付刘某,而刘某对此也予以承认,这充分说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第之规定,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已生效,双方就应该依据协议之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此,既然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超过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刘某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就必须履行。综上所述,刘某与谢某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真实有效,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应该全面履行合同,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2011年11月5日附件九:毕业作业指导卡学生姓名***专业法学Email:****@毕业作业题目民商案例指导教师姓名职称Email:指导记录时间内容第一次2011年12月教师指导了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及相关问题。毕业作业评语:毕业作业建议成绩指导教师: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