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一证”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危险货物运输”字样。并设置“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维修合同上也应清楚注明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8.4罐(槽)体需有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经检验合格的罐体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其复印件存档。8.5二级维护以上维修级别竣工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送签有委托合同的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9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9.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进厂(场)维修时,不准载货驶入厂(场)内。9.2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动火令,配备与危险货物种类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摆放符合要求。9.3必须具有与危险货物类别、品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设施等。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和生产工人等与维修作业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的防护用品、用具等。10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除应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0.1专用设备要求a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专用消除污染设备b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回收装置c机械手dα、β射线表面污染测量仪e微伦仪f长柄板手DB34/447—20048g长柄钳子10.2设施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专用修理间,应设置屏蔽防护装置,其辐射剂量应符合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报警装置。10.3人员和质量管理装运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的维修人员还需具有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经卫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货物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运输车辆应有省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并在有效期内。其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