辆。十二、氧气瓶、已炔气瓶放在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底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沾上油污、油漆,并要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以防漏气。十三、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十四、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估、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十五、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十六、维修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十七、固定维修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十八、在维修区禁止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在车上进行作业及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修汽油车旁烘火花塞或点燃灯等。十九、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维修,应升级管理。二十、各维修班组主修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维修部门负责人必须对维修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维修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安全等级,审查并完善防护安全措施。二十一、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须要佩戴防护用具。二十二、危险物品的维修作业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规定,设立警示专用“危险品”标志。二十三、维修部门应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参与维修作业。二十四、维修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作业完工后,经主修人、维修部门负责人与专职检验人员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主修人、维修部门负责人、专职检验人员在作业单上签字后,方可放行。建中修理厂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