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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警务督察工作细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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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5分。(六)发生妨害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稳定的隐患或者动向,不及时报告的,扣单位主要领导5分。(七)有其他违反信息报告制度或者要求的,比照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第二十条其他工作(一)监管区未按规定悬挂各项制度和标牌的,扣责任民警1分。(二)未按规定建立各类工作台帐的,每缺一项扣责任民警2分。(三)台帐内容记录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涂改或弄虚作假的,每项扣责任民警0.5分。(四)各类上报卷宗、材料、报表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的,扣责任民警1分。(五)被分局下发“三书”(纠正违规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的,扣分监区双主管各5分。(六)对省局督察情况未及时向分局领导或业务主管科室报告的,扣值班领导5分。第四章督察机制第二十一条联合督察、专项督察由督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经分局领导批准也可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第二十二条日常督察实行有关分局领导指挥协调、督察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机制,在联合督察的基础上,各有侧重。纪检、政工、办公室和法制部门重点督察第八至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督察事项,管教部门重点督察第十三至二十条规定的督察事项。第二十三条实行督察加班补贴,节假日、双休日、早中晚等重点时段加班督察的,给予适当补助。督察工作人员享受场所安全管理费。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但不得超过分局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责任民警有正当理由暂不在位时,责任对象为补位民警。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涉及的条款无明确责任民警的,扣监区主管或分监区主管相应分值。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中发现违规事项应当予以扣分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由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警务督察工作领导组决定。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白湖监狱管分局狱务督察细则(试行)》、《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务督察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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