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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工作制度汇编合订本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四、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十防”保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Р五、经常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温湿度计测定有记录、有分析,并能适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Р六、保管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情况,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解决办法。Р七、档案馆应当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对残缺不齐的档案予以补充、完善,确保档案的完整。Р八、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认真清点档案,办理交接手续。Р档案查阅制度Р为了适应社会各方面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的需要,确保机密,维护档案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查阅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县(团)级以上党委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必要时需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查阅。Р二、凡查阅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常务会、党组会、区纪委、区政协领导会等会议记录时,须经有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Р三、区级机关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凡查阅个人寄存档案者,需经寄存者同意(签字盖章)方可查阅。Р四、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爱护档案资料原件,不许勾画、涂改、抽取、损毁、伪造档案,若有违反,按《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在本馆摘抄、复印的档案资料,须经管理人员核对,加盖查档专用章后方可生效。Р五、本馆已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馆藏档案资料数据库,研究、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Р六、本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本馆不收取证明费。Р七、馆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借出馆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借阅单位和档案馆双方领导审批签字,借阅时间不得超过7天,并收取适当押金,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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