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外廓尺寸。( )Р31.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Р32.GB21861-2014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Р33.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Р3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Р35.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Р36.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 )Р37.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可以使用可拆卸号牌架,但不可使用可翻转号牌架。( )Р38.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 )Р39.GB21861-2014中提出的“加载制动”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只需检验“空载制动”。( )Р40.GB21861-2014提出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间隙仪、用于举升加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等检验装备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