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6最新电大开放教育《国际贸易法》期末重点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必备小抄【直接打印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3月5日发出的电报仅仅是个要约邀请,现在与外商还未达成协议,因此拒绝发货。双方发生纠纷Р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Р对于2003年2月10日外商的来电订货,我进出口公司直接发货而不予答复,外商可否拒绝收货?Р至3月10 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外商复电时,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我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外商订购C式包装S商品350公吨、每公吨375美元的要求?Р我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外商订购B式包装S商品250公吨、每公吨375美元的要求?Р答:(1)对于2003年2月10日外商的来电订货,如果我进出口公司直接发货而不予答复,外商可以拒绝收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或依要约的要求可以用行为作出承诺。本题中,双方虽然事先达成过一个协议,但没有以行为承诺的特别约定,要约也无该要求。因此必须发出承诺通知后才能发货。(2)至3月10 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外商复电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我进出口公司已经不能拒绝外商订购C式包装S商品350公吨、每公吨375美元的要求。因为外商的答复符合承诺的主要条件,承诺有效,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外商在承诺时附加“另订B式包装S商品250公吨”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在承诺的同时又提出一份新要约,我方可以不接受该部分,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合同的有效性。(3)根据上述(2)的分析,我进出口公司可以拒绝外商订购B式包装S商品250公吨、每公吨375美元的要求。Р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于当年8月订立,由阿根廷港口装运一批冷冻牛肉到鹿特丹。合同规定当年10月至11月份交货。但当年10月15日阿根廷政府宣布:从当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类冷冻牛肉的出口。同时又规定:对于在该法令公布前已经订立的合同,可以给予10天的宽限期。事后,阿根廷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运货物,并主张取消合同。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