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B(19周岁)两人来到中国,欲向C服装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到本国销售。其中,A来自甲国,该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16周岁;而B来自乙国,乙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20周岁。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不考虑16至18周岁的特殊情况)。问:在这种情况下:A与C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是否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A与C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根据有关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首先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如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可以依行为地法。因此,A(17周岁)依其本国法为有行为能力,行为地国亦承认其缔约资格;而B(19周岁)虽然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但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法律亦承认其具有缔约能力。A与C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Р案例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于2002年底签订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销售S商品800~1000公吨,具体交易另行逐笔商定,价格条件为CFR中国某港口,包装分A、B式,价格相同。2003年2月10日,该外商来电订货:“请发货S商品600公吨,A式包装,每公吨350美元,3月底以前发货。”Р我方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工厂联系货源,因设备限制,工厂此时只能提供C式包装的S商品。于是我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外商协商并于3月5日发出电报:“S商品采用C式包装可以供货350公吨,可否接受请3月10日以前复电,现价每公吨375美元。”Р外商3月8日复电:“你5日电C式包装可以接受,订货350公吨。另订B式包装S商品250公吨。均37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