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二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Р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Р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Р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Р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Р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Р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Р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Р第三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Р第四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集团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Р第五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详见十二章。Р第六条各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Р第七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Р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Р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Р(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Р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Р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