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Р(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Р(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Р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Р(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Р(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Р(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Р(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Р第五条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股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Р第六条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Р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Р(一)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Р(二)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Р(三)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Р(四)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Р(五)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Р(六)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Р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Р(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Р(二)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Р(三)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