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Р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Р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此工作。Р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Р (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Р 二、从业人员培训: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Р消毒制度Р一、定期用84消毒液消毒。Р二、定期定时开启换气扇保持空气流通Р三、地板每清洗消毒一次Р四、玻璃每周清洗消毒一次Р五、已消毒公共物品与未消毒公共物品分开存放,不得混用,防止交叉传染。Р六、负责消毒人员必须对消毒物品名称、数量、消毒时间作详细的记录。Р其组织机构如下:Р组长:张怀英Р副组长: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