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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境外草原火距我国国界线5公里以内且沿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Р(7)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Р(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Р第十条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草原火情,应当填报《重要草原火情报告》(式样见附件3)。草原火情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炼,并经带班领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Р(一)发生时间:火情发现的时间或接到报告的时间。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时间采用24小时制,明确到时、分。Р(二)发生地点:火情发生地的经纬度,行政地名具体到乡(苏木、镇)。Р(三)火场气象状况: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情况。Р(四)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及估测过火面积,蔓延趋势,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火场及周边地理状况,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境外火情报告应当包括境外火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蔓延趋势,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Р(五)损失情况:受害草原面积(公顷)、人员伤亡、受灾牲畜种类和数量及其他损失情况。Р(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包括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部队等)、车辆、主要扑火机具数量,前线指挥人员姓名、职务,扑火力量部署及增援力量调动等情况。Р(七)火灾原因调查处理情况。Р(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Р第十一条草原火情报告应当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或按规定方式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草原防火办说明原因。Р第十二条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值班人员安排补休或发放值班补助。Р第十三条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出现脱岗、漏岗和火情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Р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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