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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及建议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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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加强“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害为利,变废为宝”应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坚持不懈的一项战略。 Р 3.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Р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解为企业是环保主体就等同于治理主体,这样理解就有失偏颇。“环保”对企业来讲不是主业,先天性缺乏主动性和内在动因。而对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而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矿产资源的开发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的责任,作为恢复与治理的致污投资者应与治理者分权经营。我们的观点是,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通过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的分离,达到了治污主体与受益主体的统一;同时又推动了环保市场机制的动作,从根本上校正环保“市场失灵”。 РР Р 参考文献: Р [1]张兴,王凌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6). Р [2]杨志云.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J].科技咨询,2009,(2). Р [3]任卓隽,伍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保护[J].2009,(8). Р Р Р Р Р Р РРР???????РР???????2/view-55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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