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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义务的关系,把社会保障的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发放范围、监督管理等明文规定与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化运行。 Р 2、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税赋税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 Р 3、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Р 4、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就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РР 由此看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这一转换的关键在于解决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体制,其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与企业职能分离,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收入人群,应依法确立计税依据、纳税人和适用税率,可以先试点、后推广,再慎重推出。 Р Р 【参考文献】 Р [1]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Р [2] 王东进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法律出版社。 Р [3]刘伍:《关于中国税制改革趋势的几点看法》,《经济研究参考》2004,1。 Р [4] 安体富、曾飞:《当前税收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Р Р 244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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