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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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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Р(七)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环,谁引发,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对其采矿、探矿活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原则上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保证金及其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由财政部门开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存储,专账结算;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Р(八)切实解决矿山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要加大矿区农村能源结构建设工作,通过大力推广改燃节材、沼气建设、开发利用水电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减少用煤依赖,保护生态环境。Р(九)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工作中认真解决好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的成果为谁所享有的问题,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自觉成为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主导力量。对在矿区周边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利益受损的群众,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安排项目和资金进行帮扶。Р(十)带着感情和责任化解矿群矛盾纠纷。矿群矛盾往往是由于利益关系、群众生存条件受到损害而引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高度负责地化解矿群矛盾。要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和维护矿山生产企业利益并重,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对造成群众房屋财产损坏、人畜饮水枯竭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落实补偿补助和解决饮用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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