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资金的情况和利率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并跟踪监测其信贷风险情况,对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部门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四)人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现金、征信等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五)公安局:配合金融办、工能、银监、人行、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Р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六)财政局:配合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七)税务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八)农牧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的研究和支持,收集统计三农贷款情况,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促进三农贷款的办法。(九)发改局: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二、严厉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成立专案组,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嫌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审理、判决等相关工作。三、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县金融办、工能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三)县银监办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四)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上报行署进行处理。(五)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点(电话),提高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