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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局部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存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Р 4、优先权风险Р 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而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那么,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领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那么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商业银行在办理有关于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确立了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原那么,即РР. .Р. v .Р“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立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立工程是否拖欠建立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立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Р(同业交流,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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