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对象为长尾群体,故此互联网金融还具备长尾风险,在其底部集中了大量的弱势投资方,自始至终保障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一直都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工作的重点。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在为公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采取科学举措建立并健全消费者保障体系,重视对互联网数据信息的根本性保护,可以逐渐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违法成本,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Р 以2015年“e租宝”诈骗事件为例,直至今日,该事件引发的投资者损失,采取的维权措施仍在继续,暴露了大数据时代中,互联网金融现有风险管控体系缺乏健全性,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消费者金融权益维护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够全面。在此过程中,可积极引入人工智能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以此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减少运营风险与成本,寻求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新路径。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面向的监管对象较复杂,责任主体并不明确,也为工作开展创造了新机遇。 РР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出大数据技术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新路径。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机制同样重要,确保行业内提供的相关服务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继而为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益提供坚实保障,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规范市场行为。 Р Р 参考文献: Р [1]梅源.试论大数据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J].现代经济信息,2019(16):296-297. Р [2]窦盈盈.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05):80-81. Р [3]张伟,崔岚.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J].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05):206-207. Р3/view-150724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