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РРР成都市新津县公安派出所Р责令改正通知书Р编号:[ ]第 号Р :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规定的下列行为,责令立即改正:Р□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Р□2、未组织防火检查;Р□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Р□4、未组织消防演练;Р□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Р□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Р□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火间距;Р□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Р□9、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РРР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РР□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Р□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Р□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吸烟、使用明火;Р□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РРР(公安派出所印章)Р年 月 日РРР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Р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РР Р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