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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标识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 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Р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天30 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Р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 加施畜 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Р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 施新的 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Р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 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Р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Р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 进出 场日期;Р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Р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Р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Р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生猪养 殖代码;Р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 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 丿息、。Р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岀和调 入地, 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Р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 长期保存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Р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 工作 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 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 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 前到当地的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 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 进入产地收购、贩 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 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 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 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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