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因一般性疾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因传染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检疫员申报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跨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动物防疫检疫,凭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县市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的,允许引进我县。 疫情上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养殖场发现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和静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炭疽、马鼻疽等危害严重的动物传染病以及本地新发生的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和静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本养殖场不得私自向社会透露、公布疫情,不得擅自治疗和处置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