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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政策法规有关问题的说明(八)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女孩的、高寒山区农村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生育二孩。该政策,计划安排为当年有效,小孩未在计划安排当年出生的都РР认定为不符合再生育审批。符合该政策取得再生育证生育的需提供当时的再生育服务证,确因故丢失的可以通过区档案馆查询计划生育安排名单作为再生育审批凭证。Р(五)1987年7月2日以后,执行四川省和重庆市相应时期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Р二、国家奖扶或特扶材料、申请表填写规范Р(一)申请表填写。国家奖扶和特扶申请中属于离婚再婚的,其配偶情况填写当前结婚对象的信息,其子女全部填写,但要注明是否为亲生,同时验收申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对于只是处于离婚状态的申请人,其配偶信息不填写,只验收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Р(二)直接材料缺失的申请受理。申请对象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的,但又不能提供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的,按特殊情况处理,提供一份当事人调查笔录和一份周围群众(包括村干部)的座谈材料作为辅助证明材料(1985年9月5日至1987年7月2日间的再生育除外)。Р(三)奖励扶助标准变更。国家奖扶的双女户中因故死亡一个子女的,按独女奖励标准重新填写申请表,同时验收已故子女的死亡证明材料,并添加镇街综合材料即可。国家奖扶的独生子女户中子女因故发生伤残死亡的,按规定申请国家特扶,同时退出国家奖扶。РР(四)户籍制度改革“五年过渡期”的界定标准.按《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73号)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前的界定对象,只能是符合国家征地政策的征地农转非户,在申请材料中还需出具派出所的农转非证明和征地批文.2010年8月1日之后的农转非户,在申请材料中只需添加公安机关关于转户居民转户(户籍地变更、户籍性质变更)原因、时间的证明。РР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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