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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的演进(消防全套论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zip  |  页数:19 |  大小:692KB

文档介绍
存在很大的难度,消防行政执法部门不可能作出停业处罚而只能采用向社会公布的形式提醒政府和隐患单位整改火灾隐患。Р3.3.2.2 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和专家论证制度Р第二十二条“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对于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和整改期限确定实行集体讨论和专家论证是慎重起见。但即便有集体讨论和专家论证,“集体”和“专家”也对什么条件下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如何确定重大火灾隐患不得而知。Р3.3.3 监督关系变化Р“73号令”第三条规定:“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而“36号令”规定:“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从语言的表述变化可以看出,消防机构上下级关系逐渐明晰,上下级之间只能是“检查、指导”而不能是“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这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之间也是业务指导关系。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Р3.4 第73号令实施以来碰到的实际问题Р“73号令”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Р3.4.1 消防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受到干扰Р国家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处理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受到种种干扰而降低了规范性。实践中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外,还有各种名目的大检查、专项治理。而这些额外的检查又大多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检查的作用,达不到检查的目的,反而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引起被检查单位的不安,也扰乱了基层的日常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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