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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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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本约束机制。第十九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逐步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时,应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单位收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接受价格、卫生、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特殊材料不按规定加价率作价以及不执行价格备案规定的;(二)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公示其主要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的;(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医疗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医疗性经营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制定。第二十六条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及有关规定一、《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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