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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学习ppt课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x  |  页数:67 |  大小:15965KB

文档介绍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一条(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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