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个人英雄主义未窃取机密检察机关取证不足未传播破坏系统的病毒造成的后果无法区分界限案例分析—涉及法律根据当前的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从当前的案例描述来看,李勇进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析阐述—案例分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案例中,铁通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当前案例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是主观故意的?案例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前刑法中描述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当前案例中造成了一时的混乱,且他的黑客攻击行为给铁通锦州分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是否属于后果严重的范围?是否构成这两项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