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6.重视金融业的自律监管。7.扩大金融监管范围。8.金融监管国际化。二、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各国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分四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综合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日本等(二)不同监管体制的模式及其比较1.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2.模式比较演变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几类:统一监管模式、分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伞形监管十功能监管模式。(1)统一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是指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这是一个典型的混业监管模式,其典型代表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的英国。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正在增加,1996年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以下优势:第一,具有监管成本优势。第二,能够改善监管环境。第三,适应性强。第四,监管责任明确。这种监管模式的缺陷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主义。(2)分头监管模式。分头监管模式的基本框架是: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如中国。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从整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3)牵头监管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典型代表是法国。该模式优势在于:一是目标明确。二是通过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但最大问题是由谁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牵头监管者并不能做到控制整个体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