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公司与B公司合资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A公司以土地、厂房出资,B公司以现金出资。A公司与B公司各占50%的股权。A公司以土地、厂房原值2000万元,出资时评估为5000万元。问:A公司与C公司什么法律关系?对A公司是否应征税?如何征税?2019/4/10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要缴纳营业税。同样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营业税不视同转让,从法理来分析,以上规定是否符合法学原理以及公司法原理?2019/4/10问题五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税收责任如何承担A: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B:流转税?总公司对分公司税收责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问:为什么?2019/4/10问题六关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税收问题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总局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