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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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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汇总表。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20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与施工单位等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应当编制安全质量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对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演练、一次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抢险结束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21禁止行为在协调管理和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做到下列“不得”: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②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③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⑤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⑥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也不得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而委托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Contents目录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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