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Р6、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监理下达的暂停令必须执行。Р7、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相监理单位、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Р8、竣工的项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Р9、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Р三、检查验收Р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时应及时组织对施工单位所承担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Р四、奖罚办法Р1、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质量安全总目标和项目法人的各项要求的是个单位,记录在施工现场管理台帐和企业经理手册上。Р2、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施工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单位在宁德市范围内1—2年的投标资格,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3、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应返还工至合格,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安全管理,服从监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质量安全问题。Р4、竣工项目没有达到质量安全总目标的施工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取消或暂停进入宁德市建筑市场。Р五、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责任人工作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Р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建设局备案一份。Р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Р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Р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