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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教案1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x  |  页数:15 |  大小:366KB

文档介绍
破坏、恐吓等为手段;(三)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作为其目的实现渠道。六、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三条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因此具有三个特征:(一)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二)以暴力、破坏、恐吓等为手段;(三)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作为其目的实现渠道。七、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主要思路。其中:第四条明确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规定了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等反恐工作基本原则;第六条强调了反恐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避免因反恐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生活,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民主法治基础上的长治久安。八、主要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反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和单位、个人的反恐怖义务,构建了全民反恐的工作体系。在领导机构上,规定由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领导机构。在部门职责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各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单位和个人义务上,规定了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协助、配合反恐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九、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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