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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课件1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x  |  页数:15 |  大小:366KB

文档介绍
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作为其目的实现渠道。Р六、法律概念: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Р该法第三条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因此具有三个特征:?(一)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二)以暴力、破坏、恐吓等为手段;?(三)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作为其目的实现渠道。Р七、法律概念: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Р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主要思路。其中:?第四条明确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规定了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等反恐工作基本原则;?第六条强调了反恐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避免因反恐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生活,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民主法治基础上的长治久安。Р八、主要思路: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Р该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反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和单位、个人的反恐怖义务,构建了全民反恐的工作体系。在领导机构上,规定由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领导机构。在部门职责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各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单位和个人义务上,规定了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协助、配合反恐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Р九、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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