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进行法制化建设,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将新农合、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使其管理和运行更加规范。逐步推广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4] Р 第二,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经济投入量,建立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改变现有农村社保资金短缺的现状,需要对我国公共财政进行合理分配,对资金严重短缺、农民生活水平严重低下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和扩大农村新型养老、医疗、低保等制度的覆盖面。在制定长期经济规划的过程中,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政策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预期,促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要逐步转向政府提供为主、农民个人参与为补充的新型模式。Р 第三,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间和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社会保障事权和财权责任,增强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积极性的调动。根据社会保障中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职能,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较强的部分如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福利等方面由地方财政承担,外溢性较强的如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方面由中央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农民参保益处的宣传,并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农民积累社保资金,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还要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Р”功能,从而可以为社保资金“输血”,同时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5] Р 四、结语Р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及其他制度性原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的存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但可以看到,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制度不完善背后的公共经济原因是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到位、各级政府间责任划分的模糊以及农民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等。只有真正建立均衡协调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体系,缩小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才能逐步实现社保均等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