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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责任(安全办公室)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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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4、(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安全工作台帐(工作痕迹记录) 从业人员职责(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不积极参与教育培训,可停职处理) 权力:(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七项权力受教育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 先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不作为才举报)、拒绝权、紧急撤离权、获得赔偿权。义务: (第五十四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责任人报告。法律责任一、主要责任人: (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事故, 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终身)。(第九十二条): 对个人罚款。(第一百零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本规定处罚。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事故, 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三、从业人员: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不服从管理(包括会议、培训教育),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处分(包括停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渤海钻井一公司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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