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 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РРРРРР第一节РР现金结算РР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Р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Р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РР1.直接便利性РР2.不安全性РР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РР4.费用较高Р现金结算特点РР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Р二、现金结算的渠道РРР①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РР② 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РР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РРРРРРРР(1)职工工资、津贴。РР(2)个人劳务报酬。РР(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РР(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РР(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РР(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РР(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РР(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Р三、现金结算的范围РР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Р四、现金使用的限额РР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各项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开户单位保存现金的最高数额。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其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送存银行。РР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Р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