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国家局令第85号)瓦斯→甲烷甲烷检测仪→甲烷检测报警仪采区→采(盘)区爆炸材料库→爆炸物品库瓦斯抽放→瓦斯抽采运输机巷→输送机巷生产和在建矿井→煤矿应→应当或→或者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突出矿井.3.内容变化较大的条文第一节通风1.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矿井需要风量计算中,新增加: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2.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贯通巷道时必须遵守的款项作出调整,并规定: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只在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箕斗提升井筒中不设)。.4.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提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5.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并对串联通风提出新要求。6.第一百五十二条,重新规定: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采取的措施。7.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增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8.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中新增两款:(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9.第一百六十条,增加高科技成果应用的相关规定: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泵房、变电所、箕斗提升机房)10.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增加: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并规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不同于原规定的: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