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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培训课课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387 |  大小:4379KB

文档介绍
第七百二十条中已明确说明“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因此,将原条款中“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予以删除。 4 .增加“本规程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尽管本规程已经对煤矿地面、井下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安全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仍难免会有涉及不到之处;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标准规范的更新换版,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可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 因此增加了“本规程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 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修改内容: 1 .明确了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进一步明确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为: “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2 .删除了原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中“年产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 )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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