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九条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十条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三、考试方法及内容第十一条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级别科目序号科目考试方式检验员科目A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闭卷笔试科目B法规标准开卷笔试科目C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实际操作科目D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开卷笔试检验师科目E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闭卷笔试科目F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开卷笔试科目G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开卷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