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号适用标准Р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4.对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2013]41号)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Р强调事项Р“三证合一”并非取消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Р设立登记Р具体步骤Р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资料在工商部门留存,税务机关不再收取纸质资料,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国税地税工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Р第三步: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录。需要补录的涉税信息包含从业人数、适用会计制度、投资方性质等,纳税人可选择在国税或者地税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录。?如果纳税人在国税部门补录,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补录完毕后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补录信息国地税之间共享,纳税人应及时了解国地税的相关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