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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培训(2014.4.22药监局定稿)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5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关进行申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单位作出行政处分行为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名公务员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Р以案说法2: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前提Р某县交警队开展行动,严查酒后驾车。某日,陈某从单位开车回家,经过某十字路口,被交警宋某拦住,要求进行酒精测试。陈某配合着做完测试,酒精测试结果正常,此时,陈某随口说了句:“怎么不检查前面的司机,我滴酒未沾,干嘛检查我?”交警宋某说:“就你这态度,罚款50元”。当即撕了一张50元的罚款单,要求陈某缴纳罚款。?解析:本案中,交警宋某的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本案中的陈某并无违法行为。宋某并不能因为陈某的态度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陈某的违法之处表现在: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三、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四、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并未出示执法证件。Р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态度罚。行政处罚中的“态度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被处罚人的“态度”作为处罚依据实施处罚。这种态度不好予以处罚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法律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使这种授权能适应不同的案件,从而使行政机关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上的规定,但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对某一特定的违法行为可以任意实施处罚。只有行政违法才是行政处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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