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富。主管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从事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生产、贸易的单位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动植物检疫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行政执法包括5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对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惩处,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方面工作加以正确的合法性指导的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包括5个层次,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及党的监督。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再次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在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监督中,行政复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行政复议①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禁运②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③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④不断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当属1660年法国颁布的铲除小檗植株的法令;英国于1869年制定了《动物传染病法》;印度尼西亚于1877年颁布了亚洲地区最早的动植物检疫禁令。英国于1877年制订和颁布了禁止马铃薯进口的《毁灭性昆虫法令》,1965年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植物健康法令》。检验、检测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