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第一部分: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宪法》是第二部宪法。1978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二部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部分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确认和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一种修宪方式。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五次宪法的修正,即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第三部分:现行宪法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