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上级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的工作要求。二是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可以担任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机构会议;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领导火灾等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三是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听取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情况汇报,出台具体措施,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两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订、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组织推进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三)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主要负责人指导下抓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两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