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 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米; 4.1.5. 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 平方米; 7 4.1.5. A. 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平方米,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 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 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 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8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销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39号令) 9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