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4)、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6)、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5、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施工测量1、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临时水准点应与设计水准点复测闭合,允许闭合差:快速路、主、次干路±12√Lmm,支路为±20√Lmm(L为水准线长度公里数)2、恢复道路中心桩,桩距在直线地段宜为15~20米;曲线地段为10米。平、竖曲线起止点和地形变化点必须加桩。量距允许误差:小于200米为±1/5000;200~500米±1/10000;大于500米为±1/20000。3、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4、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5、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6、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7、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