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每年报告例数均在900例左右。二是发生场所以医疗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为主。三是经过及时处置和预防性用药(约77.4%的暴露者经评估后服用了抗病毒药物),尚没有报告暴露者在规定的随访期内感染艾滋病的病例。一、起草背景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调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二、主要内容《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处置、调查、附则等五章20条和3个附件。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工作原则。1、目的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3、主要内容和工作原则第三条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二、主要内容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机构和职责。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处置、调查中的技术指导职责。第四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