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3、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Р9、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Р弊Р(一)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Р(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Р (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Р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Р到底是嫁人还是嫁房子????到底是感情重要还是金钱重要????大家每个人的想法肯定不一样,这个话题就留给同学课后思考吧!Р谢Р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