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footer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Yourdatehere4Yourfooterhere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上自行传播作品,许可他人传播作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侵权Yourdatehere6Yourfooterhere1.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3.主观过错Yourdatehere7Yourfooterhere救济措施Yourdatehere8Yourfooter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Yourdatehere9Yourfooter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Yourdatehere10Yourfooter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