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儿童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国家要求结婚登记每人要交10美金,妇女组织要求拿出50%用于妇女避难所,现已获得国家的支持。专门处理对妇女不礼貌的案件,如骚扰、非礼案件。对上述案件情节轻微的,将其送到一所学校学习一年,教他学会怎样对待妻子、老人和儿童,一年后,每30天至60天汇报一次思想。情节严重的,由检察官起诉到法庭。如果发现12岁以下的孩子独自在家,会马上派人进去,把孩子带走监护起来,法律明文规定不准虐待和忽视儿童,并有严格的定义。如发现孩子被打、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家庭成员内有吸毒的人员,则考虑是由孩子的亲属扶养还是找人认养。*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